省级友城 (1)国际交流处负责以省外侨办的名义向省政府行文报批,并以省外侨办的名义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函征求意见。 (2)待省政府批复同意、使领馆复函无不同意见后,将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交省友协办负责向全国友协行文报批。 设区市友城 (1)各设区市外侨办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行文,文件及电子文档材料送交省友协办。 (2)省友协办负责以省外侨办的名义向省政府行文报批,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函征求意见。 (3)待省政府批准同意、使领馆复函无不同意见后,由省友协办负责向全国友协行文报批。 县级市友城 (1)县级市外侨办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向所在设区市政府行文报批,文件交设区市外侨办。由设区市外侨办报市政府审批。 (2)设区市政府批准后,由设区市外侨办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行文报批,文件及电子文档材料送交省友协办。 (3)省友协办负责以省外侨办的名义向省政府行文报批,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函征求意见。 (4)待省政府批准同意、使馆复函无不同意见后,由省友协办负责向全国友协行文报批。 注意事项 (一)开展友好城市工作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行政单位(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 (二)根据全国对外友协的通知精神,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事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统一归口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三)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未获批准前,双方不得签署正式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获批准后,结好双方经友好协商自行确定签署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协议书在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指定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 (四)双方签字后的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复印件送省友协办报全国对外友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