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 ||
发布日期:2020-07-22    信息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
为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三、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机关各处室、办属各单位负责执行。 四、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办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的;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的;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五)涉及公共服务、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六)涉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七)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报刊、微信公众号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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